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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施细则
2020-05-21 18:45  

喀什大学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颁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喀什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喀什大学教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确保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四条喀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喀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教职工以工会分会为单位,在所在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下,直接选举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关心全局的同志为代表。

(二)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代表总数中教师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包括百分之六十),其他人员占百分之四十以下(不包括百分之四十)。

(三)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代表如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若调离原选举单位(部门工会)时,代表资格可以保留或予以注销,注销后,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四)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被选为代表,可不占参选单位的代表名额。

(五)离退休人员不选举为教代会正式代表,但可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和提出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提案需经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然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立案。

(三)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五)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作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并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条大会根据每次会议的内容,由主席团确定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列席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

(一)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届内的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但不实行常设制。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三)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愿。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团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

(二)遇有重大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三)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代表团团长联席会或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后提出,报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院、部门或者几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组织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分房委员会、福利委员会或其它专门工作委员会。

(三)各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担任。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届教代会召开前,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大会期间配合大会秘书处做好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处理,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组成方案,由代表团长会议协商产生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三)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大会闭幕期间,遇到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七)定期向校党委汇报教代会的情况。

               第六章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及职权划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及主席、副主席,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同时参选教代会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喀什大学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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