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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条件及产生办法
2020-06-04 15:39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产生是实现上述任务的组织保障。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资格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代表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觉悟高,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二)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有开拓创新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具有政治意识,并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顾全大局,  

(四)具有代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信任度高,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具有责任意识,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六)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水平和文化知识,了解和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代表产生办法  

(一)教职工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在所在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下,直接选举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关心全局的同志为代表。  

(二)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代表总数中教师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其他人员占百分之四十左右。  

(三)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代表如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若调离原选举单位(基层工会)时,代表资格可以保留或予以注销,注销后,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四)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被选为代表,可不占参选单位的代表名额。  

(五)离退休人员不选举教代会正式代表,但可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和提出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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