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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06-04 15: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改进”“十不准”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公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民主管理原则。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工资收入的5%,工资收入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按时足额收取会员应交的会费。 

第六条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沟通协调,依法落实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的2%计拨工会经费。严格按照自治区地税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实施办法》,财政划拨和自主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拔缴工会经费。 

第七条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的用途开展,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八条基层工会用工会经费进行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九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职工活动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 

1.用于基层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法律、科技、文艺、业务和技能培训等所需的教材费、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 

2.对职工教育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每人不超过300元,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20%。 

3.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 

1.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 

2.举办大型群众性职工文体活动确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每人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3.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按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的标准购置(含鞋子)。确因上级工会组织活动的要求,可为参赛(演)人员增购一次(标准同上)。演员演出服装,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 

4.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5.对因组织、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人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20元(其中:早餐20元,中餐60元,晚餐40元)。 

6.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组织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但不得组织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活动。会费不足部分可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三)宣传活动支出。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支出标准。 

(四)其他活动支出。 

1.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1)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全年不超过1500元的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古尔邦节、肉孜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洗护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为人均不超过300元。 

(3)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结婚、生育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可统筹相关部门和人员集中看望一次,慰问金或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300元。 

(5)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是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等方式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7)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由行政经费列支,不得纳入基层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2.职工疗休养补贴。鼓励基层单位使用单位职工福利费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基层工会对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可按照差旅费标准进行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维权支出范围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困难职工帮扶费。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 

1.医疗救助标准: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 

2.日常生活救助标准:一般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3.助学标准:一般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二)送温暖费。在高温、寒冷和严重雾霾等情况下,基层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维稳一线人员的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用品以及食品饮料等。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 

第十二条业务支出范围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其他业务费。 

(一)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4〕58号)执行。 

2.(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开支。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新党办发〔2014〕19号)及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基层单位召开职工大会、职代会以及年终表彰总结大会等会议,受行政委托,可由工会承办,费用应由行政承担。 

(三)专项业务费。 

1.基层工会要加强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及品牌服务项目投入。基层工会应结合实际,争取党政支持,整合多方资源,加强工会服务站、职工之家、职工心理辅导室、创新工作室、争议调解室、女职工休息哺乳室、职工书屋以及体育健身场所等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服务、技能竞赛、困难帮扶、职业康复、母婴关 

爱、子女假期托管等品牌服务项目投入。 

2.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竞赛、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培训、安康杯竞赛等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标准一般为每人不超过10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其他业务支出。 

1.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含兼职财务人员)发放补贴。单位职工人数500人以下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单位职工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单位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 

2.基层工会可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补贴标准执行《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新工发〔2016〕34号)。 

3.经上级工会或同级党委批准,基层工会每年可评选表彰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表彰人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20%以内。奖金或奖品标准为每人一般不超过500元。 

4.基层工会列支行政不能承担的办公费、差旅费,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列入本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三条为更好的落实中央提出的新疆工作总目标,基层工会应对参加“访惠聚”活动和深度扶贫工作的本单位干部职工和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每人每次可给予一般不超过3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列入“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津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等由所在单位行政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行政提供。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要积极争取行政在资金上的大力支持,对职工的奖励及福利支出等经费应主要由行政承担,工会可给予适当补贴。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职工教育、行政规定范围内的表彰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围。受单位行政委托,基层工会组织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所需经费由行政负担。 

第十六条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规范物资、现金发放程序和手续。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发放,实名签收。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要规范商品、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使用工会经费的要按照工会集体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物资采购、保管、领用、发放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改进”“十不准”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制度。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严禁造发津贴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是对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有关项目的支出范围、标准作出规范,对涉及服务基层职工的经费收支规定的重申和明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基层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本实施细则未明确规定具体范围和标准的,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等方式,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制定相应制度,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新工办〔2015]5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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