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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2021-08-23 18:24  

 

喀什大学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的有效管理,规范会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广大会员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会程序  

第一条 加入喀什大学工会组织的条件。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编内或编外专职人员,遵守中国工会章程。  

第二条 入会前的教育。新入会职工,基层工会必须及时进行入会前的教育,学习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文件。  

第三条 入会手续。职工入会,须本人自愿并向所在基层工会递交入会申请书,同时填写喀什大学工会会员登记表,基层工会审核通过后,由基层工会向校工会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喀什大学工会对会员的入会申请和会员登记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同意加入工会组织。不予入会的,要通过基层工会向本人说明原因。  

二、会籍管理  

第四条 会籍确认。从学校工会批准加入工会组织之日算起。  

第五条 保留会籍。会员因上学、住村、深度扶贫、支教 、内派管理或出国工作,长期离开工作岗位,不能参加工会组织活动,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按时上交会费。  

第六条 停止会籍。会员出国定居、被依法判处劳动教养及依法判处徒刑或缓期执行、退休、辞职、开除的停止会籍。  

第七条 不保留会籍。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五条,要求退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小组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视为自动退会,由基层工会向校工会报备,取消会籍。  

第八条 不处理会籍。开除留用察看的人员,在留用察看期间,不能加入工会;已加入工会的,在留用察看期间,一般不作会籍处理。  

第九条 恢复会籍。停止会籍的人员,返回工作岗位或恢复工作以后,由本人申请,经基层工会委员会研究同意,可恢复会籍,需上报学样工会备案。  

第十条 重新入会。凡被开除会籍或不保留会籍的人员,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的或退会后又申请加入工会,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重新加入工会。  

三、会员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职工入会后,基层工会应立即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资料应有: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等。同时将新加入会员的信息录入喀什大学工会会员信息统计表(或会员管理系统)中。会员档案由基层工会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保留会籍或停止会籍的会员档案。一般应由基层工会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不保留会籍或开除会籍会员档案。其会员档案,一般不再保存。  

第十四条 会员关系转移档案。会员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单位时,应及时办理会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并建立会员转移清单。  

四、会员关系转移  

第十五条 会员关系转出。会员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单位时,应及时办理会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将会员档案封好交会员本人一并带到新单位工会,同时作好会员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会员关系转入。调入喀什大学工作的职工,需由原工作单位工会出具转移介绍信,由所在基层工会上交校工会备案,即可成为喀什大学工会会员。  

五、会员统计  

第十六条 会员统计。各基层工会组织委员应于每季度未形成本级工会会员名册,随时掌握会员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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